(十五)支持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及单位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鼓励并支持社区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助服务活动,为优抚对象、残疾特困群体和居家孤老、体弱多病、身边无子女老人提供各种应急服务。倡导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开展社会捐赠、互帮互助,对社区困难群体实行辅助性生活救助。管理和利用好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方便社区成员生活。驻社区单位要大力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动员和组织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各种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的良好氛围。
(十六)指导社区居委会为发展社区服务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并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参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法律、安全等进社区活动。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闲置设施资源兴办购物、餐饮、就业、医疗、废旧物资回收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网点,维护其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物业管理的关系,指导其依法经营。
四、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
(十七)鼓励驻社区单位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积极引导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设施和周边单位内部食堂、浴池、文体、科教等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有关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既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与社区组织联营共建。
(十八)鼓励驻社区单位、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家政服务、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重点发展社区超市、餐饮服务行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配送平台,帮助社区内中小企业实现服务模式创新,推动社区商业体系建设。对开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的社区服务实体,要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对经营性的社区服务项目,要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靠市场调节,不断完善投资经营机制。
五、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和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九)大力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群众性文体科普及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使社区居民在参与各种活动中,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的作用。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规范开展服务。加大对社区非营利组织的资助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扶持从事公共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社区非营利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部分社区服务公共设施交由民间组织使用,或为从事公共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民间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和办公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