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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推进社区安全服务。深入开展社区安全创建活动,加强社区警务室(站)建设,建立人防、物防、技防、意识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搞好咨询服务。建立完善信息工作机制,及时收集、反馈社情民意。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建立及时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教育和转化工作。深入开展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做好社区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社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用电、用气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入开展打击“黄、赌、毒”和非法传销等活动。健全社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建立公共安全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一)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创造良好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依托社区整合现有社会资源,建立职责明确的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
  (十二)推进社区信息化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社区信息化水平,梳理、整合各类服务热线、呼叫热线,实现社区服务资源和社区信息共享,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自动化、现代化水平。
  (十三)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属于政府部门承担的行政性工作,原则上不得转移给社区组织,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组织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对社区组织开展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据“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
  三、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十四)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为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了解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便民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要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房屋、设施和工作经费。要积极指导社区居委会、社区志愿者协会定期听取居民对社区公共服务的意见,并积极向政府反映,促进社区公共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发挥在服务居民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与社区单位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坚持从居民最关心、最具体的事做起。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根据居民需要和自身实际,建立热线电话求助网络、社区智能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站、社区公共服务社等服务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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