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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上属驻潍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上属驻潍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潍政办字〔200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各企业,中央、省驻潍各企业:
  为适应城市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准确反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为领导机关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企〔2003〕398号)及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财务快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企〔2004〕7号)要求,决定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方式和渠道,将市属各企业、中央、省驻潍各企业原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调整为向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的原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按照“不重不漏、市县(区)兼顾、在地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实施。

  二、报送的范围。原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各上属驻潍企业、市属企业,均应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三、报送的时间。自2007年9月1日起,各上属驻潍企业、市属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各上属驻潍企业、市属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规定收集汇审后上报市财政局。除特殊要求外,各上属驻潍企业、市属企业不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渠道调整后,财政财务管理的其他事项,由潍坊市财政局与企业在地财政部门衔接后,按照企业在地管理的要求,逐步实施在地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所在地各相关部门要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主动与有关企业加强联系,搞好工作衔接。各上属驻潍企业、市属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报告的上报工作,使企业财务报告报送工作做到规范有序、平稳过渡。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反馈至市财政局。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名单和具体要求,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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