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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对涉及行政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受理,对行政违规行为不及时进行纠正的;
  (六)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影响力指令或者暗示行政相对人接受社会中介服务的;
  (七)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导致重复投诉、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八)对所属单位或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九)在为经济发展提供行政服务过程中,服务不到位、承诺不当、承诺不兑现或者存在“吃、拿、卡、要”行为,影响政府形象、地方形象的;
  (十)其他违反机关作风建设规定应当问责的。

第三章 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

  第十条 行政问责的主要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
  (二)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的问责建议;
  (五)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市委市政府督查督办机构、市政府纠正政风行风工作机构、市政府办公室议案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信访工作部门的问责建议;
  (六)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政风行风评议员、特邀监察员的问责建议;
  (七)综合性工作检查、考核结果;
  (八)政风、行风等作风评议结果;
  (九)新闻媒体的曝光;
  (十)其他渠道获知的行政问责信息。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负责人问责信息的登记、审核、受理和上报工作。
  市政府部门内设的监察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问责信息的登记、审核和受理工作。
  市投诉受理中心收到的行政问责信息,属于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负责人问责的,转报市监察局;属于对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问责的,转交市政府部门办理,并负责对行政问责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第四章 行政问责的划分和追究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根据问责对象在问责事项中所负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领导责任来划分。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或行政机关内部监察机构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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