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一)包庇、袒护、纵容或者指使下属部门、人员不认真执行行政决策的;
  (十二)在执行行政决策和工作部署过程中,因其他情形需要行政问责的。
  第八条 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负责人及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行政问责:
  (一)违反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在征收税金、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或利用行政权力向企业摊派钱物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
  (五)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有随意加重处罚或者放弃处罚行为的;
  (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行政相对人利益受损的;
  (七)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的;
  (八)违规干预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公共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性事件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有效地处置,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十)未按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发现存在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他情形需要行政问责的。
  第九条 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负责人及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作风建设和行政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行政问责:
  (一)机关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言行不文明,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因其他工作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未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明查暗访中发现存在离岗不告示、上网聊天、看电影、炒股票、玩游戏等工作纪律松懈问题的;
  (四)在政风、行风等作风评议中连续两年位居后二位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