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负责人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行政问责:
(一)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本行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或者未通过举行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三)因决策失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与上级政策精神相抵触,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行政决策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负责人及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决策和工作部署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行政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以会议、文件、批示等形式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二)在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连续两年位居后三位的;
(三)对市政府督办事项落实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的,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四)对市长信箱、市长热线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五)对市投诉受理中心交办事项,不按时报结的,或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意见的;
(六)对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敷衍推诿的,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七)对人大常委会就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审议意见和决议,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八)政府性投资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或者出现事故的;
(九)虚报、瞒报、迟报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送重要紧急信息和重要工作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贻误工作的;
(十)工作中需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致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