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7〕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负责人和市政府部门对所属机构工作人员的问责。
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负责人、市政府部门对本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离岗告示制、补位工作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第五条 行政问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