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饮业、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的行为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2.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3.门店销售的食品是在该门店内生产加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门店生产加工和销售食品的行为在不同场所进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
(二)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职责。
1.生产加工环节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质监、工商、卫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经审查不符合取证或取照条件的,限其按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拒不办理证照的,依法予以取缔。
2.流通环节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工商、卫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经审查不符合取证或取照条件的,限其按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拒不办理证照的,依法予以取缔。
3.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卫生、工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经审查不符合取证或取照条件的,限其按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拒不办理证照的,依法予以取缔。
工商、质监、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如不属于本部门查处取缔职责的,应当做好向相关职能部门的告知和移交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案件移交规定,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及时将本部门发放、吊销、注销证照等情况通报其它职能部门,确保日常监管到位。
(三)对食品流动摊贩的监管职责。
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流动摊贩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管。对夜市大排挡的监管,由城管部门负责,工商、卫生、公安部门配合,规范经营行为。对城区学校周边食品流动摊贩的监管,由城管部门负责,教育、工商、卫生、公安部门配合,进行联合整治规范,对无证无照的食品流动摊贩坚决予以取缔。对农村学校周边食品流动摊贩的监管,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教育、工商、卫生、公安部门配合,进行整治规范,对无证无照的食品流动摊贩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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