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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4.从省外、市外调入的畜禽、肉品在上市前由农业部门负责检疫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管理。外地调入的畜禽、肉品上市后进入生产加工环节的,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进入餐饮食堂环节的,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四、进一步强化对农贸市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区域的监管
  (一)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和上市食品的监管,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措施和制度;指导督促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建立食品安全自律制度。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相关食品安全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
  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民族宗教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遇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

  五、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
  (一)对易发生交叉监管的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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