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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2)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督促市场内经营人员合法经营,督促市场内经营人员销售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
  (3)组织有关食品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入场经营。
  (4)核验、登记场内经营人员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5)与进场经营人员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就其场内销售的食品安全向顾客做出承诺。
  (6)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市场内经营人员的不良记录定期予以公布。
  12.食品经营户应当自觉做到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身体健康体检等,自觉接受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强化对豆制品、畜禽及其肉品等重点品种的监管
  (一)加强对豆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进一步规范豆制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明确相关职责:
  1.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规范,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整治规范,卫生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的整治规范,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豆制品的行为,环保部门负责查处违法排污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豆制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豆制品生产加工厂(点)的职责:按规定和标准开展豆制品的加工、销售活动,确保所加工、上市的豆制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对所生产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
  3.农贸市场的职责:负责对入市经营户的资格查验和日常教育工作;配合政府部门鼓励龙头企业在农贸市场开设放心豆制品摊位,做好市场内豆制品的抽样监测工作。对市场内销售的豆制品质量负连带管理责任。
  4.豆制品销售经营户的职责:对批发购进的豆制品做好索票、索证工作,严禁销售不符合要求及来路不明的豆制品。对销售的豆制品质量负首要责任。
  5.餐饮消费单位负责人的职责:在购买豆制品时,向销售单位索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单。
  (二)加强对畜禽及其肉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1.农业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养殖户(场)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查明死亡原因,建立传染病死亡处理档案。
  2.由农业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对农村非法销售、屠宰病死畜禽行为进行查处;商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及其肉品进城后的屠宰、运输、仓储等上市前的监管,同时加大农村定点屠宰工作的推广力度。
  3.发现病死畜禽及其肉品上市后,进入生产加工环节的,由质监部门负责查处;进入农贸市场等流通环节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进入餐饮消费环节的,由卫生部门负责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知农业、商务部门进行源头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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