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指导无公害经果林等产品、森林食品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4)加强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协助卫生、工商部门实施对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经营野生动物的管理和对案件的查处。
12.市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需经费的审核和拨付。
13.市环保局:
(1)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潜在危害的继续监控工作。
(2)参与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价。
14.市监察局:
(1)负责监督各地、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
(2)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15.市供销社: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供销社系统经销的各类食品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16.市盐务局:
(1)负责管理食盐市场,依法实施食盐加工、批发、零售许可和运输许可,确保食盐安全。
(2)负责查处假冒伪劣食盐等违法案件。
17.市新闻出版局:
负责加强对新闻出版市场的监督管理,杜绝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非法出版物在市场流通。
18.市宗教局(民委):
(1)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专用标志及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19.市城管局(城管支队):
负责流动饮食、食品摊档监管等。
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上述各部门在做好已明确职责的工作基础上,还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2)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监管任务。
(三)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和种植养殖户应当按照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违禁的兽药、鱼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用化学品、生化制品。
2.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其它种植、养殖业户对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并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屠宰场、禽畜饲养基地(场)以及其它场所对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染疫的禽畜的排泄物,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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