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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当前,首要的是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完善政府、部门、企业三级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一)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政府责任。
  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1.统一领导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负总责。
  2.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
  3.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4.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制定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工作,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送食品安全信息。
  7.组织、指导本辖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8.完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应确定专人,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受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办公室委派,作为专派人员,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切实履行好各自监管职责。
  (二)进一步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牵头抓好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
  (2)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3)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4)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5)组织做好《池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提出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6)收集并汇总食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适时统一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预警工作。
  (7)指导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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