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包括农民集中住宅小区)价格监管,销售价格必须经过按成本监审的规定程序进行核定。严格成本构成,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率分别控制在2%和3%以内。继续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努力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健全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全面实施商品房销售“一价清”,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整治建设项目收费,重点规范住房建设中涉及的各类管线建筑安装价格。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继续开展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格核定工作,大力推进物业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七、规范电信、汽车客运价格和殡葬服务收费
清理电信套餐价格,制止和纠正电信企业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和虚假价格宣传等行为,引导和鼓励电信企业让利于民。认真落实取消公路客运票价节假日加价的规定,取消“五一”、“十一”黄金周运价上浮政策,停止执行春运票价上浮和加班加成等政策规定,本着优质优价、同线同价的原则,重新核定全市公路客运票价。加强和改善对城市出租车、公共交通价格管理。贯彻落实《安徽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火化、公益性公墓、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和产品实行政府定价,并严格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对经营性公墓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严核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加强对丧葬用品价格的管理,探索对丧葬用品实行差率控制或最高限价管理措施。
八、健全对困难群体的价格扶持政策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要在生活用水、电、气、有线电视、就医等方面给予价格优惠,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规定实行收费减免。建立低保特困户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密切关注困难群体的价格负担情况。在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时,必须按照规定开展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从严控制调价幅度,配套制定对低收入群众的价格补偿政策。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在为困难群众办理价格鉴定和认证业务时,免收价格鉴定、认证等费用。
九、加强对民生价格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