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认真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密切关注粮、油、肉、蔬菜副食品和教育、医疗、房地产、公共交通等关系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走势变化,对可能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预报。加强灾期市场价格监管,确保食品、药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以及灾后重建必需的建材等重要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机制,增强价格干预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稳定价格的积极作用。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价格政策和市场供求及价格信息,有效引导公众心理预期,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三、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
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和稳定化肥价格的政策。加强对种子、农药、农业生产性用水、农机服务等价格监管。整顿乡镇站所收费,清理涉及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合理收费,进一步完善涉农价费公示制度。认真落实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的配套价格政策。加快构建农村价格信息、价格服务、价格监管网络。
四、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贯彻落实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从严核定我市幼儿教育指导性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管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的规定,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收取除教材费、作业本费和住宿生住宿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取消各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同时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其中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降低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借读费,小学借读费由400元/生·学期降至不超过300元/生·学期,初中借读费由600元/生·学期降至不超过500元/生·学期。开展高中教育收费成本监审,据实核定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坚决落实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加强对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五、改进医药价格监管
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进一步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收费,规范常规检验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一些医疗机构批量检验收费问题。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继续大力推行单病种限价收费政策。改革现行医疗机构药品进销差价管理办法,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低价药。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无论政府定价药品还是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价不超过15%加价率作价销售;实际购进价高于500元的药品,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加价率控制在25%以内。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和药品价格监测公布制度,扩大群众对医药价格的知情权。研究制定促进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医药价格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