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监督制度,强化生产许可责任。要强化对生产许可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明确和落实许可证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企业和企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实现生产许可受理、审查、检验、申报、证后监督等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四、加强队伍和机构建设,提高生产许可执法水平。要按照生产许可工作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公正廉洁的行政管理队伍,建设一支工作扎实、奋发有为的专职区域监管队伍,建设一支作风顽强、敢打敢拼的专业执法队伍,建设一支业务过硬、甘于奉献的检验专业队伍。要进一步加强对现有审查机构和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审查和检验工作科学、规范、合法。
五、加大小作坊监督力度。对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达不到市场准入条件的要采取帮扶的方法,使其限期达标。如经多次帮扶整改仍无法达到标准的,要依法关闭;对“三无”企业,也就是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更无生产许可证的“黑户”,要列出名单,依法取缔。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也要在各自监管环节内,继续开展好食品卫生安全整顿工作。
六、加大无证查处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大力组织开展无证查处工作。要严厉查处未获证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查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书、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
七、加强组织领导。质监部门作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抓好
《条例》的贯彻落实。经贸、工商、公安、卫生、建设、贸易、新闻、中小企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质监部门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应按照本实施意见,抓好辖区内
《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