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确属危房的,应出具有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书;
(七)城市规划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凡涉及改变用地面积、宗地范围、土地用途的,应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部门收到个人住宅维修、翻建、改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派员现场查勘,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维修、翻建、改建的决定,明确维修、翻建、改建的具体要求,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准许维修、翻建、改建的决定。
第十二条 个人住宅翻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城市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街道办事处验收。验收合格的,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申请人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三类区范围内农村村民申请自建住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并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的村民户或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退役士兵等;
(二)因国家建设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宅基地被征用,且房屋按自建标准拆迁补偿的;或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以及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第十四条 三类区范围内农村村民申请自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自建个人住宅:
(一)现人均住宅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
(二)将现有住宅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转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三)原个人住宅拆迁实行统建安置的;
(四)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第十五条 三类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在规划自建点申请自建个人住宅,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