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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8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九日

  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指导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现就全省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是工业用地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重大制度改革。其实施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防止工业用地粗放低效利用,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防止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发生都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二、明确范围,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

  各地要按照国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出让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工业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涉及以招投标方式转让的,必须经各地综合招投标中心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并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和有关规定执行。对擅自扩大范围、弄虚作假、变相搭车和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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