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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7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环保局制定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一日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省环保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完成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域流域、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

  第三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域,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下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决定:

  (一)对未按期完成辖区内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发生严重违法建设项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审批其所在地区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四)对未按进度完成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城镇污水等专项治理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五)对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低,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所在地,暂停审批该地区内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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