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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质量档案,对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分类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把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作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要全面摸排,建立质量监管档案,加大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使用力度,将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各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全力配合质监部门开展对全市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证照和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排查工作,对无证无照小企业、小作坊,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证照齐全,达不到质量安全基本卫生条件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卫生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对基本卫生条件满足要求,暂不能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企业、小作坊按有关规定,纳入“限售控向”管理并签定质量安全承诺书;对于基本符合条件或经改进能达到发证条件的食品企业,积极扶持,帮助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检验检测条件,尽快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整治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规范生产源头管理。针对不同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突出重点环节,抓住薄弱环节,采取不同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提高食品加工质量整体水平。要严格实施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改造、限制销售区域等监管措施,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对重点区域、重点厂点、重点产品实行重点治理,联合开展地毯式的打击查处。严厉打击各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及时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安全隐患问题。工商部门要推广运用“诚信通”重要商品电子监管备案查询系统,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大力引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标识标签、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进入流通领域无QS标志及不合格食品的,一经发现,坚决实行退市制度,并函告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对生产源头作进一步查处。卫生部门要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对进入消费领域使用无QS标志及不合格食品,严厉查处,并责令作退货处理,并函告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作进一步查处。质监部门要强力推行保证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的三个环节(把好进货质量环节、把好生产过程场地和人员操作卫生环节、把好依法添加原(辅)料环节)、四本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原料进货来源及相关信息台账、建立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台账、建立产品送检情况台账、建立产品销售情况台账)。各级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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