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3)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后,运行负荷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75%。
3污水处理收费。
(1)到2007年底,全省所有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市(州)政府所在地收费标准应达到08元/吨,并实施;县城所在地在2008年底前达到08元/吨,并实施。
(2)应建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配套制度。
第五条 省四个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验收的组织工作,各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对各地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考核验收。
第六条 及时对关停取缔企业(或生产线)和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验收。每关停取缔1家企业(或生产线)、新投运1座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及时逐级上报省有关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省有关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关停取缔情况和新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考核验收,建立验收工作档案,作为年度专项工作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考核验收工作实行日常检查验收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验收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已关闭企业(或生产线)的关停取缔情况、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省四个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月底前,组织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上年度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考核。日常检查情况将与年度考核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监察部门全程参与专项治理检查验收工作。省监察厅参与监督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的日常监察和年度考核验收。
第九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制度。各级专项治理工作专班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反映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 对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得力,按时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地方,省人民政府将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