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7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一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切实做好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等生产企业(或生产线)关停取缔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将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是否制定四个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是否经常性开展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召开工作督办会。
(二)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开展造纸、水泥、火电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明确关停取缔工作目标任务,下达关停取缔和限期治理的决定;是否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关停取缔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等企业(或生产线)名单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是否定期公布工作进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按期完成四个专项治理年度任务,组织有关部门按计划关停取缔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生产企业(或生产线),按时开工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污水处理厂按时投入运行并达到相关运行要求。
(四)关停取缔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监管情况。关停取缔企业(或生产线)的主要设备是否拆解并拆离原生产场所,拆解的生产设备是否登记造册,是否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五)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每关停取缔1家企业(或生产线)、建成投运1家污水处理厂,是否及时报告省有关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组织核定,是否每月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