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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报省环保局备案。

  第七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省环保局按季度进行检查督查。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九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市(州)人民政府自查、省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督查监管范围内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日常督查情况将与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一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并抄送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统计局等部门。

  第十二条 每年7月底前,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半年工作进展情况的核查,并向各地通报核查结果,对进展迟缓的地方政府提出预警。

  每年2月底前,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考核,将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报经国家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各市(州)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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