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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7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一日

  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和“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四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五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地方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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