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开发,及农产品加工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三)为促进产业升级或品种优化调整所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农产品流通市场建设项目。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项目贷款为本年度发生的银行贷款,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贴息总额度。依据当年市财政安排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资金计划指标,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当年总额度的10%。
第九条 贴息利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银行贷款年利率不足5%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年贷款利率超过5%的,按5%予以贴息。
第十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计算周期从前一年的7月1日到当年的6月30日。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时间贴息。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或罚息等不在贴息范围。
第三章 贴息项目的申报和审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直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的项目由市直有关部门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项目贷款申请报告、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贷款协议书及银行结息凭证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报《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项目申请表》。
第十三条 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预审筛选,连同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上报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市农技中心)。
第十四条 市农技中心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贴息项目和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和初审,填列《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项目汇总表》,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贴息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