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农产办〔2007〕2号)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7年6月对《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郑农产办〔2004〕15号)进行了认真修改,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农产〔2003〕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安排要遵循“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先贷后贴、贴到项目”和“扶新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
第五条 申报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必须在本市建有生产基地并带动当地农户增收(加工型企业所用原料60%以上是在本市收购)。
第二章 贴息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贷款贴息对象。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批准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贷款贴息的范围。企业用于下述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的贷款,可以申请贴息。
(一)企业扩大农产品加工生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