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与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
(三)慈湖闸、采石闸系中型水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四)六汾河闸、锁溪河进出口闸系小型水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市区其他河道堤防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各区政府划定。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在水工程管理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及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项目,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建设项目有关技术要求和具体审批管理规定按有关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前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垃圾、泥土等;
(三)在河道内炸鱼、毒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围网、围栏养殖;
(四)倾倒、堆放、排放、掩埋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五)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六)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
(七)在堤身和护堤地种植、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八)擅自转让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