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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 市、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八条 市河道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堤防和水工程为:

  市区段长江河道及堤防(市区段江堤自乙字河头溪桥闸至苏皖两省江堤分界处的孙家闸);

  慈湖河(包括其支流天然河)干流河道及两岸堤防(上起东河湾下迄慈湖闸);

  采石河干流河道及两岸堤防(上起南山矿泵房下迄采石闸);

  犁尖湾河及其左岸堤防。

  水工程为:慈湖闸、采石闸、六汾河闸、锁溪河进出口闸和采石河橡胶坝工程。

  第九条 市河道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堤防上除上述水工程以外的涵闸、管道等穿堤、临堤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按照“谁所有、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所有者、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管理和维护,市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市区其他河道堤防和水工程由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管理。陈家圩外滩堤防由雨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 市河道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保护的河道堤防和水工程的范围为:

  (一)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二)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管理范围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

  1.市区段长江堤防的护堤地为临水侧从堤脚起50米,背水侧从堤脚起30米;

  2.慈湖河、采石河、犁尖湾河堤防的护堤地为临水侧从堤脚起20米,背水侧从堤脚起20米;

  3.市区防洪墙护堤地为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防洪墙脚起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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