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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马政[2007]29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6月1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马鞍山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马鞍山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与保护,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堤防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人工水道、沟渠等)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长江河道堤防的管理,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防洪优先、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堤防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治理,及时研究处理河道防汛和河道堤防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对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利用等审批时,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提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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