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7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加快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实现专项治理工作目标,对按规定期限关闭的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以下简称“三小”)等,省里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为规范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从省属企业改革脱困资金及环保规费中安排,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环保局(以下称省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 补助资金范围:“十一五”期间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政策关闭的“三小”企业。
第四条 补助资金安排原则:省的补助资金对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补助资金测算标准仅作为省安排资金时的依据,补助资金使用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五条 补助资金测算标准:
(一)关闭小水泥。立窑窑径在Φ22m-Φ25m(不含Φ25m),每座窑50万元;立窑窑径在Φ25m-Φ30m(不含Φ30m),每座窑80万元;立窑窑径在Φ30m及以上的,每座窑100万元。对非立窑水泥企业,按该企业2006年的实际产量,每吨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