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参评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必须出版半年以上,报纸、期刊必须创办两年以上,出版质量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内容健康向上,对于传播、积累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贡献;
(二)社会效益明显,在本学科领域、本行业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
(三)深受读者喜爱,有一定的市场占有量;
(四)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
第八条 优秀出版人物评选标准: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导向和出版方向;
(二)自觉执行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坚持原则,诚信服务;
(三)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改革创新,在本职岗位上成绩突出;
(四)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业务素养和工作能力突出,在新闻出版工作中有较大贡献。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九条 成立“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湖北出版政府奖”的评选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在省新闻出版局设立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根据子项奖的类别相应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领导小组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候选出版物、出版人物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法产生,各单位将推荐的候选出版物、出版人物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送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各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分别制定子项奖评选实施细则,并按照实施细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子项奖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过公示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确定后,由领导小组举行颁奖仪式,公布获奖名单,并向获得图书奖、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报纸奖、期刊奖的出版单位和相关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向获得优秀出版人物奖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