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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沈政发[200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责任在政府,重点在基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简称《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镇法制建设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7〕17号,简称《通知》)精神,加速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就加强我市基层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和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沈阳,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加强基层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改善本地区软环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和领导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真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加强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成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和落实方案,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地区和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向社会公布或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使行政决策更具可行性。要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法律顾问作用的基础上,建立法律顾问组织,聘请相应的法律顾问。

  三、按照省政府的相关要求,新民市要完成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同时,其他县也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尽快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在全市各县铺开。

  四、依法行政工作已纳入全市目标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和各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要加强对所属部门的检查指导,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本地区、本部门全面落实。

  五、我市作为国务院确定的全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示范城市,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各地区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要严格执行《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未经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对未按照规定送审备案并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上报市政府法制办。要全面推进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严禁下达罚款指标。各执法部门要本着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予以公开。要加大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在自觉接受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内部层级监督,提高自我纠错能力,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严格执行《沈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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