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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卫生局转发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卫生局转发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卫监〔2006〕1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依法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放射诊疗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放射诊疗许可证》的验收发放工作,同时,加大对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职责分工

  (一)下列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

  2、市直管的医疗机构。

  3、凡市区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上述范围除外)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其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行政部门负责。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每年须进行校验。各医疗机构在每年申请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同时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部门申请校验。过期未校验者,《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效。

  四、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辖区上年度准予发放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审批情况上报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附件: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略)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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