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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

  (4)所发表的论文、专著,提供其封面及内容说明的复印件;

  3.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

  4. 近期大一寸相片三张(不含申报表中相片)。

  (三)申报程序

  1.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妥申报表,备齐要求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按属地原则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认定考试申请。

  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汇总材料、核实真伪、加具公章,并经市人事局验章后,弥封报送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

  2. 省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对于条件不符人员,注明原因后材料弥封清退。对于业绩存疑人员,核实其真伪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或清退;对于证书存疑人员,留置证书原件核实;对于符合条件人员,退还证书原件。

  初审后,提出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连其材料移送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复审。

  3. 省人事厅完成审查,提出应试人员名单。名单届时在广东人事网(www.gdrst.gov.cn)和粤建信息网(www.gdcic.net)公示。

  4. 应试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考务机构核发准考证。

  三、注册及后续管理

  (一)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及后续管理依《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师制度实施工作。

  (二)各级人事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三)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事项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首次开考时间及认定考试时间候部确定,另文通知。考点设于广州市。

  (二)认定考试申报表须统一规格,可从“广东人事网”下载,以A4纸打印。

  (三)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概不得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的认定考试报名。

  (四)在考试报考或认定考试工作中凡不认真把关和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停止该单位考核认定其他职(执)业资格的申报权,取消个人的应试资格或申报资格、三年内禁止参加其他职(执)业资格考试或认定,并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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