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6〕1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该项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格考试
(一)报考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二)我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建设厅组织实施。具体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承担,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协助。
(三)省人事厅向省物价局申报考务费收取标准及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二、资格认定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现职专业管理人员,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业经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并符合《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所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工作作为考试工作的补充,于规定时间开展,逾期不补。
(二)申报资料
1.《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一式四份。
2. 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1)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工作单位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作经历所要求年限之内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提供工作年限证明及年限内连续的任职单位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获奖项目的人员需提供项目获奖证书,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处主任的任命文书及相关项目规模证明材料,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加具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