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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的通知

  (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

  在主体功能区建设中引导人口自愿、有序、平稳流动。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省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人口在四类功能区之间合理分布,逐步改善人口分布与经济分布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失衡的状况。鼓励在优化开发区有稳定就业和住所的外来人口定居落户,鼓励重点开发区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积极承接人口流入,引导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的人口向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逐步平稳有序转移。对生态脆弱地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生态移民和异地扶贫政策。促进统一执法和科学执法,为促进人口的合理迁移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

  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引导人口合理集聚。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在资源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内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引导人口向城镇有序聚集。鼓励农村人口进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定居。

  坚持“合理引导、公平对待、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合理流动提供保障。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立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监测、分析与发布制度,促进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推进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立法,进一步明确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和法律保护措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定居的制度政策环境。认真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搞好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与服务,免除转移就业农民的后顾之忧。探索建立以现居地为主、现居地和户籍地相互配合的管理服务体系,促进流出地就业培训机构与流入地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对接,使流动人口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社区建设,分享社区的公共资源。

  (五)发展公共卫生、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

  构建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巩固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对公共卫生领域的投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性疾病、重大寄生虫病和地方病,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的蔓延,所有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达到疫情控制标准,所有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处理体系。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供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全面、综合的妇幼保健服务,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科学实施健康干预,加强健康教育,引导人们建立健康的生活和行为方式,减少危险因素。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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