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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的通知

  建立健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形成特色鲜明的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目标一致、上下互动、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科学管理格局。全面实施《湖北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切实加强面向基层的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县(市、区)、乡(镇)中心服务站和流动服务车建设。逐步形成以县级服务站为龙头、乡镇中心服务站为骨干、普通乡镇服务站为依托、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利用网络优势,面向健康、亚健康人群,履行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职能。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文明幸福家园推进计划”,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家庭保健等服务。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将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的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相关部门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

  (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着力解决人口结构性问题。

  推行优生优育,防治出生缺陷。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和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行定期评估、通报制度。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安全接生。倡导科学婚检,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对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给予奖励,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推动“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格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和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探索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出生性别监控系统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综合监管制度。实施奖励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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