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三条 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共同组建“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简称考试办公室)”和“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设在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负责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其日常工作由考试办公室管理。
第四条 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时间为每年11月。
第五条 助理会展管理师、会展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均设置《会展概论》、《会展管理》、《展览知识与实务》、《会展英语》4个科目,但不同级别考试要求不同。
第六条 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采用书面闭卷形式,分2天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
第七条 助理会展管理师、会展管理师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符合考试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在具有培训资质条件的单位中共同确定负责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考前培训单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协作办公室的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有关的考前培训,损害考生利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