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延迟1年;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迟3年;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者,视其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
第十五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
第十六条 广州市人事局会同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组织拟定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编写考试用书,建立考试题库,统一规划培训等相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广州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库的入库试题,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会同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题目按随机的原则从试题库中生成。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八条 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第十九条 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负责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在会展管理专业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对会展管理专业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协作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