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和《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人发〔2006〕148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经贸(发)局(协作办),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
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和《
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会展行业的发展,加强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展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会展管理的职业化、专业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广州市社会化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的统一规划。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共同指导、监督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从事会展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会展管理工作主要是指为大型会议、专业展览、综合展览、博览会等大型活动进行策划、评估、筹备、布展、市场宣传等专业性工作。
第四条 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
初级为助理会展管理师,中级为会展管理师,高级为高级会展管理师。
第五条 通过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需要,可从获得相应级别的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待遇。
第二章 评价
第六条 取得会展管理专业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相应的职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