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助理会展管理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1年以上;
(二)报考会展管理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15年以上;
2.取得助理会展管理师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8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6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会展管理师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4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会展管理师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
5.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2年以上;
6.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1年以上;
7.取得博士学位并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
(三)报考高级会展管理师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会展管理师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三条 对通过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的人员,颁发由广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相应级别的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
第十四条 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延迟1年;
(二)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延迟1年;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迟3年;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者,视其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
第十五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
第十六条 广州市人事局会同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组织拟定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编写考试用书,建立考试题库,统一规划培训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