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高级会展管理师: 应具备坚实的会展经营管理专业理论和知识,具有丰富的会展行业管理实践经验,掌握会展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动态,熟悉会展行业发展战略,能独立协调处理各种突发危机和复杂的专业问题 ,具备突出的会展策划、营销以及营运管理能力,能承担助理会展管理师和会展管理师的评估、教学和培训任务,能撰写较高水平的专业论著,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语。
第七条 取得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八条 申报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的人员,必须遵守
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会展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热爱会展行业。
第九条 会展管理专业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业水平采取认定和考试两种方式评价;高级专业技术职业水平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会展管理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从事会展管理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经单位对其学历、资历审核和德、能、勤、绩考核合格后,可以办理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的初次认定: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可认定为助理会展管理师。
(二)大学本科毕业、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1年以上,可认定为助理会展管理师。
(三)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可认定为会展管理师。
(四)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个月以上,可认定为会展管理师。
第十一条 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方可取得会展管理专业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