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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3.开展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建立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行政村卫生监督信息员制度。
  4.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严肃查处虚假广告宣传、虚假标识、伪造和盗用批准文号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五)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
  1.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
  2.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
  3.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
  4.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药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
  5.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坚决查处以消费者、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等违法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
  6.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验。
  到今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六)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商务部门牵头)
  1.加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力度,实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坚决取缔私宰黑窝点。
  2.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推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3.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未按规定佩戴标识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
  4.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坚决取缔违规经营的场点,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和集团消费单位购买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
  5.加强农家店试点工作质量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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