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畜(禽)、水产品养殖场(户),屠宰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蔬菜、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小食杂店、小餐馆、小摊点,有过质量违法行为、媒体曝过光、消费者投诉过的生产企业等。
重点地区,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同类产品生产企业较为集中且问题严重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三、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农业部门牵头)
1.深入开展对种植养殖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过程的治理,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假冒伪劣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2.强化质量监测,大力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
3.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管理,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4.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5.强化农产品标识标签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包装、标识和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
到今年底,全市县城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1.大力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的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3.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
4.彻底摸排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充分发挥乡镇街道食品协管员作用,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实施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改造、限制销售区域、开业歇业等监管措施,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断改进生产条件,帮扶基础较好的小作坊尽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进行限期改造,经改造仍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5.对食品生产比较集中且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区域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