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学计划:要注明培训学时,除安排理论、实操等课程外,还要按规定安排安全生产常识,维权、就业指导等课程。
4、培训学员花名册与身份证复印件(学员花名册与身份证复印件排序要一致)。
(三)日常监管及考核鉴定
批准开班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确定一名跟班人员,负责对培训班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在开班当日到定点培训机构向参加培训的学员发放培训券,宣讲相关政策,核查学员人数、姓名、年龄、住址和身份证原件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学员予清退,取消补贴资格。实际参加培训人数低于计划申报人数三分之二的,取消本次培训班。学员要认真填写培训券,并将培训券抵顶等额现金交给培训机构。
定点培训机构要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所需的技能,按照培训计划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班培训情况进行不少于三次随机抽查,核查清点培训人数,做好检查记录。抽查培训学员人数低于开班人数90%的,资金拨付按实际听课学员平均数为基准进行核拔。低于开班人数50%的,不给予补贴。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将对所有培训实行信息化管理,避免重复培训等违规现象的发生,提高审核效率,逐步使培训管理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培训学员实行结业考核制度,考试当日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派人到现场进行课堂监考,考试合格者发放《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有鉴定要求的学员,可以按规定程序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四)台帐管理
开展培训的定点机构必须按规定建立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台帐和就业台帐,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台帐要分别说明受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类别、培训时间、培训的班次、就业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培训补贴资金管理
培训补贴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培训资金计划安排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就业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的通知》规定进行,各地要合理调整就业资金的支出结构,足额保证培训补贴资金,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岗位培训职责,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职业技能补贴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劳务输出培训(培训转移就业前的农村劳动力)
每期培训结业10日内,定点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补贴材料提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材料包括:培训券、收费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台帐、就业台帐、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就业证明)等。
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对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每季度初将上季各培训机构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经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直接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给定点培训机构。对未达到规定的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合格率、就业率的,按比例相应核减培训补贴资金。
(二)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在岗农民工)
培训在岗农民工所需费用由财政和农民工所在单位共同负担,按照培训补贴标准,财政负担80%,单位负担20%。农民工所在单位向定点培训机构交付应负担的培训费。定点培训机构将申请补贴的材料(包括用人单位的交费凭证)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补贴标准的80%拨付(申请培训补贴材料、拨付资金程序同劳务输出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