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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的通知
(豫劳社劳务〔2007〕15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及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将《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
  2、样表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及就业服务实施办法》(豫劳社劳务〔2006〕3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及培训补贴资金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
  一、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台帐。依托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村信息员,采取进村入户的办法,摸清农村劳动力的基本状况及参加技能培训和外出就业的意愿,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技能状况、就业状况、培训意愿、就业意愿等,并填写《河南省农村劳动力登记表》。有条件的市、县,要依托“金保工程”,完善县乡村转移就业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动态管理。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已离校)及有培训就业意愿的,要建立更加详细的信息资料,并有针对性开展技能培训。
  二、培训任务分配
  每年年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分配我省的培训任务、各省辖市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及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向省辖市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农村劳动力属地培训的原则将任务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将培训任务落实到定点培训机构,并报省辖市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省辖市财政部门,参考全市范围内农村劳动力培训计划和上年实际培训情况印制培训券,并发放到本级或县(市、区)财政部门。
  三、培训管理
  (一)培训对象和时间
  培训对象:1、农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素质较高、身体健康、有转移就业愿望的青年农民,不包括在校生;2、已转移就业的农民工。
  培训时间: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以1-3个月的短期培训为主,复杂工种可适当延长,培训学时原则上不得少于150个学时。
  (二)开班
  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由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实施在岗农民工培训的由用人单位联合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农村劳动力(含在岗农民工)技能培训开班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违反开班规定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开班的将不予认可。申报材料包括:
  1、开班申请表:详细填写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培训类别、培训人数、开班日期等。
  2、招生简章:要注明招生对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财政补贴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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