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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级单位收到下级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参照本款规定办理。

  (二)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收到企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均应按下列要求审核、受理:

  1. 数量审查。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申报材料目录清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2. 程序审查。重点审查申报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以及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有矛盾等。

  3. 条件审查。要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4. 对申报程序违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各级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写明原因,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5. 对有群众署名反映问题的申报材料,各级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如核查结果证明申报材料存在不真实或弄虚作假情况,取消申报资格,书面告知申报人;如核查结果证明申报材料真实无异议,应将群众反映信件和核查结果报告附在申报材料中一并报送,同时书面告知情况反映人。

  (三)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评审的各项工作,组织评委学习相关政策精神,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要组织评委认真审阅,从与本岗位工作的相关性、论文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等方面,评价其论著的实际水平。要通过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在对申报人知识水平、品德状况进行评议的基础上,重点对申报人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由此判断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是否达到评审标准的要求。

  (四)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格式,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组织调查核实投诉或举报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函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及时向评审未通过人员通报评审结果。

  六、评审收费

  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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