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事关系或户口不在我市的;
2. 人事关系、户口均在我市,但未通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申报的;
3. 通过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或我局职称业务直接申报点进行申报的。
四、办理确认的程序和权限
评审确认、认定确认的程序和权限,按省市现行正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核认定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要求和审批(核)发证管理权限执行。
五、审批(核)发证所需材料
(一)评审确认通过后由我局审批(核)发证的,市直单位在办理核发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或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办理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审批发证手续时,需报送如下材料(各1份):
1. 我市现行正常审批(核)发证所需材料;
2. 申报人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学历(学位)证复印件(适用于初级资格确认);
3. 申报人省外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资格证复印件(适用高、中级资格确认);
4. 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部队安置证明的复印件(适用省外调入和部队安置人员);
5. 从业、职业(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适用实行行业准入的专业)。
(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确认发证,区、县级市人事部门或市直单位除需向我局报送正常认定审批(核)发证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本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除该款第3项外,其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确认,由我局核发资格证的,市直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各1份):
1. 我市现行正常核发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所需材料;
2. 申报人省外取得的专业资格证、学历(学位)证复印件;
3. 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部队安置证明的复印件(适用省外调入和部队安置人员);
4. 从业、职业(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适用实行行业准入的专业)。
(四)本文第三条第(四)款人员需报我局审批(核)发证的,区(县级市)人事部门、市直单位、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还需向我局报送该条款所规定的材料。
六、在我市工作的省内其他市专业技术人员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