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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发〔2007〕150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范围

  (一)从省外流动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其在省外通过评审或以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属于确认范围。下列情况不属于确认范围:

  1. 户口、人事关系在我市期间,未经相应资格审批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在省外或省内的其他市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2. 违反国家职称政策有关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3. 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予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其他情况。

  (二)流动人员申请确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专业、级别和档次)相同。

  (三)流动人员必须经我市申报确认并取得我省相同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才能在我市申报转评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档次)或申报评审(转评)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方式

  (一)评审确认:流动人员在省外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需依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评审的方式予以确认(以下简称“评审确认”)。

  (二)认定确认:流动人员在省外以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需依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重新认定的方式予以确认(以下简称“认定确认”)。

  (三)考试确认: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有关专业的一些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实行全国统考而不再进行评审。凡在国家开考前通过评审获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流动人员需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应先参加国家同等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然后按管理权限,采取考试与确认相结合的办法办理确认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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