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龙泉坞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的复函
(浙土资厅函〔2007〕574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龙泉坞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的函》(湖政函〔2007〕8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龙泉坞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
二、要严格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20号)的要求和我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82号)的规定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后设置的采矿权有效期要与矿山储量规模、服务年限及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采矿登记。
三、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堆放和粉尘排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为开采结束时生态环境治理和矿地开发利用创造条件,促进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