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4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近几年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全面加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着评审备案不及时,备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分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评审备案工作按采矿权发证管理权限分工:
由省厅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报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由省厅备案;
由市、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报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由发证的市、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明确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
1、备案资料:备案资料应符合浙土资发〔2006〕21号文第三条“申报资料”的要求,并提供评审意见书电子文件。
2、备案受理:受理人应检查备案资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全的,提出补件意见。
3、备案审查:国土资源部门对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合规性检查。
(1)评审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2)评审中聘请的专家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专家人数和评审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报告编写人和审核人是否为浙土资办〔2006〕135号公布的矿产资源储量专家人员。
4、备案通知书:
备案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通知书》,加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专用章,发送到评审机构。
三、进一步明确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时限
备案资料受理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评审机构补充完善资料。